(一)說明:
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,立法院於 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,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修正案,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。 除此之外,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,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% ,超過 30 年及 40 年者,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,分別減徵 30% 、 40% 。您可聯絡我們詢問或於本站試算所需繳交之稅費。
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 | 新制稅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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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| 10 %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% | 20 %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%以上未達200% | 30 %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%以上 | 40 % |
(二)節稅方式:
-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
(1) 優惠稅率:10%
(2) 適用要件:-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
-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-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- 一人以一次為限。
-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,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
- 戶口名簿影本
-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
- 重購退稅
(1) 適用要件:-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。
-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。
-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。
-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-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-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。
-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。
-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。
-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(無法提示,改立具切結書)。
-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(建物證明文件)。
-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(有)無租賃情形申請書。
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-(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-已繳土地增值稅)=A(不可為零或負數)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≦A時,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。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>A時,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。